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怎么办:实行“先缴后补”,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2.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怎么办: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应由院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3.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可申请最长期限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最多连续申请3次。
怎么办: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或到经办银行办理。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怎么办:申请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5.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怎么办:申请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创业主体(就业载体)法人代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的银行账户。
6.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怎么办:见习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属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领见习补贴。
7.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和企业。
服务流程:受理需求,根据咨询内容转接相关责任科室受理政策,进行政策解答,办结需求。
提供材料:根据不同就业政策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8.职业介绍
服务对象:有职业介绍需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流程:可通过当地人社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提供材料:1.招聘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招聘登记表》(可现场填写)
2.劳动者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实体卡或电子卡),《求职登记表》(可现场填写)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9.职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职业指导需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流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当地人社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填写《职业指导登记表》,窗口服务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若符合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服务。
提供材料:1.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劳动者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实体卡或电子卡)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0.就业见习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服务流程: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可到当地人社部门或就业见习单位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提供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1.就业登记
服务对象: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用人单位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本人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提供材料:劳动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2.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的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信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和常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12333手机APP,使用“电子社保卡”,在搜索栏直接搜索“失业登记”即可办理。
提供材料:劳动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3.《就业创业证》申领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或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可随时办理《就业创业证》。
服务流程:劳动者到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服务中心(站)填写申请表格,登记个人信息,公共服务中心(站)将劳动者信息录入“黑龙江省金保一体化平台(金保二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经县(市)区级就业部门核准确认后,打印核发《就业创业证》,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劳动者提供本人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对象:对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县(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服务流程:劳动者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服务中心(站)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提供材料: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选择其一即可,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承诺等有关材料。(不同类别人员按现行规定提供相关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5.公益性岗位申请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服务流程:用人单位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
提供材料: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等。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16.职业培训登记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流程:1.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以下渠道报名( 1)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2)各区(市、县)人社就业部门;(3)各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向受理开班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开班, 同意开班后,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受理开班的人社部门进行培训过程监管,培训结束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提供材料:个人申报培训,需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2)人员类别材料(贫困家庭子女需持相关证明; 毕业年度的高校学生需持学籍证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毕业证;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证明)。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开班,需向所辖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开班申请表》;(2)《培训开班人员名册》;(3)培训计划(大纲) ;(4)师资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Copyright C 202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ICP备2023006234号
地址: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美区迎宾路5号) EMAIL:ycjycs2023@163.com
Powered by PHPYun.